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宛城区。

被告翟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诉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诉称,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用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宜。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目前仍欠原告借款24000元未能偿还。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条一份。

2、协议一份。

被告翟某辩称,借款总数40000元,还了16000,还的时候原告说给我免5000元,实际上还有19000元。

被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21年春节前,微信上原告跟我说给我减免5000元的语音聊天记录。

2、转账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翟某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借条不是我写的,是原告写的,下边签名是我签的,属实。协议属实。

原告谢某对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我当时说她要是一次性给我钱还完了可以免5000元。现在我不同意免这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翟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6月19日被告借款20000元。2017年6月26日,被告翟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谢某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2017年6月26号借款人翟某”。被告翟某还款16000元,下余24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某向原告谢某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被告翟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事实清楚,被告翟某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借款40000元,偿还16000元,下欠24000元应予偿还。二、被告辩称:原告说给我免5000元,实际上还欠19000元。对此原告陈述是协商一次性还完免5000元,现在不同意免这5000元。原告对债务的免除附条件,现被告没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原告现在也不同意免除,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24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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