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贵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凤,寿宁县中诚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寿宁县第四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29490599713B。
法定代表人:吴祖敏,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龚贵林与被告寿宁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龚贵林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贵林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撤回起诉,龚贵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龚贵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80元,减半收取计2171.40元,由龚贵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