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贵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凤,寿宁县中诚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寿宁县第四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29490599713B。

法定代表人:吴祖敏,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龚贵林与被告寿宁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龚贵林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贵林以需补充完善证据为由撤回起诉,龚贵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龚贵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80元,减半收取计2171.40元,由龚贵林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