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文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利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文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5年10月2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以罪犯王文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文利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履行财产性判项较少,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累计获考核分3565.5分(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累计获考核分4135.5分),获得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超过4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罪犯王文利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文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5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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