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贵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贵阳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56349780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州金融城BL区北二塔中信大厦11层。
负责人:刘振宏。
被告:余胜珍,女,住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贵阳分中心诉被告余胜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贵阳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贵阳分中心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贵阳分中心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