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茂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庆国(特别授权),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
被告:郑广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枣庄市山亭区,住枣庄市山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房茂祥与被告房伟、郑广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房茂祥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茂祥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房茂祥撤回对被告房伟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满建农
人民陪审员 武密密
人民陪审员 王明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