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吴仕兵、被告刘远顶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324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324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中,“2021年6月16日吴仕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龙江自动撤诉处理。”补正为“2021年6月16日吴仕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吴仕兵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