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下正街20号。
负责人:罗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燕,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巧,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孙龙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肖丽英、孙龙平名下位于南溪区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宜宾房他证南溪区字第××号、产权证号:201301966),保全限额为63433.3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肖丽英、孙龙平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宜宾房他证南溪区字第××号、产权证号:201301966),保全限额为63433.38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54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