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勇。
审理经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勇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