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二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康世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卫诉被告康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二卫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二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二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慧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