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传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敖文军,男,****年**月**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传香与敖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期间履行10000元后剩余款项未履行。2021年2月24日,申请人陈传香以被执行人敖文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敖文军给付执行款186079.55元。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恢复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3月1日、2021年7月29日发起了总对总财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敖文军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本院查明
经启动传统查控,2021年3月2日前往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2021年3月2日前往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经查询,敖文军因判处刑罚于2018年7月销户,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于2021年3月3日前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记录。2021年8月19日前往鄂温克族自治旗图库连社区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敖文军的财产情况,据社区工作人员李丽丽陈述,对敖文军的财产权情况不了解。本院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申请人陈传香的申请2021年8月20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已穷尽所有强制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敖文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