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南木林县人,农民,现住南木林县。

被告:杨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职业不祥,现住湖北省红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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