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西藏南木林县人,农民,现住南木林县。
被告:杨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职业不祥,现住湖北省红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曲某与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