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卫国(李雪梅配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

法定代表人:滕延春,该单位经理。

审理经过

李雪梅与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雪梅申请强制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65306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滕延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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