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纬二路164号铁14街9-3-402号。    

法定代表人:宁列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女,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相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相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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