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