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顺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圣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花津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71690-1。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顺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2021年12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2破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达到破产条件,宣告债务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破4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对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芜湖明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终结(2014)滁民二初字第000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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