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车站南山屯。
被执行人:张云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天岗村五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彦清与被执行人张云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云福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冯彦清承包土地7.7亩(位于东南山,东至山,南至沟,西至沟,北至道)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驳回原告冯彦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张云福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彦清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云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云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张云福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张云福给已返还土地,但土地大小不足,因有申请执行人冯颜清种植的农作物,不便于测量,需冯彦清收割完农作物后找相关人员当地测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不能准确测量土地,且临近届满,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