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泰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林业生态循环经济(核心)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M8TE8E。
法定代表人:戴稻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格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友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葛麻新竹大厦(新竹路19号)C座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7JT93C。
法定代表人:陈友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泰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友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友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号66×××10-000156内的存款72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友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账号45×××09-1内的存款6701.3元。
三、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友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账号45×××09-1内存款9762.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国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