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继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余祖海(曾用名余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继鑫与被告余祖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继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