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阎战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申请人:李燕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阎战社、李燕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湘0781执保249号执行裁定书,对阎战社、李燕燕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现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2日撤回对阎战社、李燕燕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阎战社、李燕燕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阎战社、李燕燕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