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总裁。
被执行人:张克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克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9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克乾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克乾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5××××),经去车管部门核实,该车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本案中无法实施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去被执行人张克乾户籍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与其父亲进行了交流,经核实,被执行人张克乾离开原住所,去向不明,亦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克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0530.2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务为100530.25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