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李建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陈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利与被执行人李建海、陈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王建利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恢17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