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郭坚华,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新,是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黄永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告黄永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8元、财产保全费275.84元合共495.6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惠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慧敏 书 记 员 黄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