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虞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戈,安徽望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交叉口创智天地A14楼。

法定代表人:张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虞为林诉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虞为林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虞为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虞为林撤回对被告中安政楷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为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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