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昆暨第三人邱某的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公民身份号码:5325251973××××××××。
被告:朱康文,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系朱康文妹妹),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第三人:邱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第三人:袁楚单(曾用名:陈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第三人:袁权农(曾用名:陈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第三人:邱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第三人:陈思蓉(曾用名:邱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昆与被告朱康文及第三人邱某、袁楚单、袁权农、邱壮、陈思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袁昆及第三人邱某、袁楚单、袁权农、邱壮、陈思蓉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昆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昆及第三人邱某、袁楚单、袁权农、邱壮、陈思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原告袁昆负担,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