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昊燃,曾用名谢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 被执行人: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昊燃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3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昊燃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黄**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劵、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1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于2020年3月11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昊燃的委托代理人樊乐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黄**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昊燃的委托代理人樊乐译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廖继钰 审判员  周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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