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申请人:刘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申请人:刘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申请人:刘业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代理人:刘硕远(系被申请人刘业华的妻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刘业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称,被申请人刘业华系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的父亲。被申请人刘业华的妻子刘芳远已于2009年1月28日病亡。被申请人刘业华于20年前因右侧肢体乏力被送至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侧肢体瘫痪麻木。经治疗,被申请人刘业华瘫痪症状有所减轻,但出现其它病况,被医院诊断为:1、中医诊断:缺血性中风-凤痰阻络证;2、西医诊断:脑出血后遗症、脑萎缩、2型糖尿病、高血压3
级(极高危)。多年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刘业华早已经出现老年痴呆症状,生活不能治理,亦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刘业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为共同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业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海市海城区,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被申请人刘业华与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系父子、女关系。被申请人的妻子刘芳远已于2009年12月28日去世。
北海市中医院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1、刘业华被中医诊断为:缺血性中风-凤痰阻络症;2、刘业华被西医诊断为:脑血管病后遗证、脑萎缩、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小腿二度烧伤。
案件审理中,经本院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刘业华脑中风已有20年,生活无法自理,基本上无法与人正常交流表达意思。被申请人刘业华的代理人刘硕远对申请人刘海、刘燕、刘珊担任被申请人刘业华的监护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业华经医院诊断患脑血管病后遗证、脑萎缩等疾病,受其意识障碍的影响,刘业华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刘业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刘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刘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为刘业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