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丽,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王永章,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杰与被告李军、王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杰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永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梁杰撤回对王永章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恢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秀英 书 记 员 伍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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