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10号国际商务中心B座1603室。
法定代表人:崔源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周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回龙居委会逸臣盛世5栋1202。
法定代表人:周晋,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春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周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春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