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月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执行人:梁健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执行人:朱清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香与被执行人梁健宁、朱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5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本院依法查封、拍卖处置,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785执1964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