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华岩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骢,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仁德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泽北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仁德医疗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原告唐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帅 书 记 员 崔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