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申请人:陈**武(又名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县。现住安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红梅与被申请人陈**武财产保全一案,赵红梅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陈**武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经本院审查,赵红梅对陈**武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2021年1月29日,赵红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赵红梅撤回保全申请,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红梅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