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小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执行人:李国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沙洲北路万盛家具广场B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张小龙与被执行人李国勇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国勇已支付10000元,剩余款项74950元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10日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元,直至还清7495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案执行费117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1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判长刘永革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马志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