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滨聚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5号办公楼(702-206室) 法定代表人:秦海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陈正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海滨聚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刘 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