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城,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滨江路五溪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LM4UG64。 法定代表人:李胜桥。 委托代理人:易邵兰,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梁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黔城百货商城与被执行人梁鑫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梁鑫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责任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0.646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叶 审判员 易江山 审判员 袁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谌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