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汤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粤0507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18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