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金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谢海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章海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金桂与被告谢海顺、章海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任金桂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金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任金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任金桂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