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光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东区滨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4699539W。 法定代表人:赵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崔光灿与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2021)豫01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京御尚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敬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