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92618323。

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金光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207186。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7WGWK92。

法定代表人:田长友,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分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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