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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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勇,男,新兴区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董艳芳诉被告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董艳芳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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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艳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减半收取975.00元,由原告董艳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