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李元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路峰申请执行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豫0725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因李元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路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殷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