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涂某与被告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前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