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志忠(小名宋忠世),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武都区。 被告:高军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志忠诉被告高军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宋志忠。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红柳 书记员 张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