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志忠(小名宋忠世),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武都区。         被告:高军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志忠诉被告高军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宋志忠。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红柳 书记员    张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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