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中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王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中友与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清97328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