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凯,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昊,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翔,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恩兰,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凯与被告王恩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晓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恩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晓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恩兰双倍返还定金22.6万元并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王恩兰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王恩兰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9日,张晓凯与王恩兰通过微信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在张晓凯支付15.6万元定金后,王恩兰联系第三人张森于2020年6月30日在吉林银行沈阳分行开户并存入人民币两亿元。张晓凯于2020年6月29日向王恩兰支付了定金15.6万元,但王恩兰并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经张晓凯多次催告,王恩兰仅于2020年7月1日返还8.6万元,现张晓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恩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的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晓凯与微信名叫A地产融资买卖垫资摆账的聊天记录:2020年6月29日,张晓凯与微信名A地产融资买卖垫资摆账在微信里达成约定,A地产融资买卖垫资摆账承诺用张森的户名在吉林省银行沈阳分行开户。2020年6月30日存入2亿人民币,收费按照额度千分之二点,前期收订金15.6万元,如果违约或者没有做成此事,定金全款退回,收定金人:王恩兰,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2020年6月29日张晓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王恩兰转款15.6万元。但王恩兰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张晓凯的催促下,王恩兰于2020年7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给张晓凯转款8.6万元。现王恩兰还差7万元未返还给张晓凯,张晓凯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晓凯变更了诉讼请求,判令王恩兰退还张晓凯7万元,(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在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并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张晓凯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王恩兰收到张晓凯15.6万元,仅退还8.6万元,余款未退还。故王恩兰应当退还7万元的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王恩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张晓凯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恩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晓凯7万元(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在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王恩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