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225MA3X40GJ1X,住所:兰考县堌阳镇马目村。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孔令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郭玉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孔令全、郭玉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超、被告孔令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花、被告郭玉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资款345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肉鸭养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垫资向乙方(被告)提供鸭苗、饲料、兽药,由乙方负责养殖,甲方负责回收商品鸭,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养殖风险,乙方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甲方垫资款,乙方偿还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被告,依上述合同所养鸭的销售款,不足以偿还原告的垫资款,被告依合同约定应当偿还原告为其垫资的款项。2021年5月25日,在原告到被告处拉成品鸭时,被告向原告索要2万元才同意原告拉走,并扣拉鸭车超过24小时,原告被逼无奈,最终给付被告1.5万元把鸭拉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孔令全、郭玉花辩称:1、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起诉被告孔令全、郭玉花主体不适格。2021年4月7日,李运涛(甲方)与被告孔令全签订《肉鸭养殖合同》一份,合同中显示甲方的签字人是李运涛,非本案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没说超秤扣钱,现超一钱扣五分,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既无权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答辩人孔令全,亦无权起诉郭玉花(郭玉花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故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与其诉状中描述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相互矛盾。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显示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资款345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而诉状的事实及理由部分却显示:“乙方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甲方垫资款,乙方偿还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被告,依上述合同所养的鸭的销售款,不足以偿还原告的垫资款的,被告应当偿还为其垫资的款项”。原告诉状中所描述的要求被告偿还差额部分与其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偿还垫资款前后矛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21年4月17日,答辩人孔令全与李运涛签订《肉鸭养殖合同》一份,约定李运涛垫资向孔令全提供鸭苗、饲料、兽药、技术服务等,并按合同价格回收合同鸭,如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李运涛垫资款,答辩人偿还差额部分。本案事实为:在2021年4月17日之前,答辩人孔令全与李运涛就养鸭事宜已合作多次,鸭子的回收时间大概为40天左右。今年三月份李运涛去答辩人的鸭棚回收鸭子,但在鸭子上车之前所称的鸭子总斤数与后来李运涛向答辩人结账时所报的总斤数相差了2000多斤,答辩人追问为什么后来鸭子折了这么多秤,李运涛始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便硬生生的扣除了答辩人2000多斤的鸭子款,且不论鸭子斤数“折秤”的真假,即使“折秤”为真也是由于李运涛在鸭子出卖之前管理不当引起的,不应由答辩人为其买单,用如此手段来克扣答辩人辛苦养鸭血汗钱的行为是可耻的。有鉴于此,在今年5月份李运涛来回收鸭子时,答辩人为防止李运涛又以折秤为由克扣答辩人的养鸭款,答辩人便要求李运涛先支付鸭子的销售款再让鸭子上车。原告提交的诉状中称“扣拉鸭车超过二十四小时”不是事实,事实为鸭子一直在鸭棚里由答辩人悉心照料,鸭子并未受损。原告的诉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资款34536元。根据李运涛与答辩人孔令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李运涛垫资款,答辩人偿还差额部分,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假如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李运涛垫资款,李运涛只能要求答辩人偿还差额部分,而无权要求偿还垫资款。再者,即使要求答辩人偿还差额部分,李运涛也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李运涛垫资款,且真实的差额部分是多少?而事实上李运涛很难证明是否存在真正的差额。一是李运涛在回收答辩人的成品鸭后卖给了谁,卖了多少钱答辩人无从得知,李运涛也不会向答辩人说实情。二是即使李运涛向法院提交了销售成品鸭的相关证据也是单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核实,答辩人均不予认可。另外,答辩人与李运涛合作了这么多次从没有说过他赔钱而让答辩人返还差额的事儿,为什么就这一次赔钱了呢?他又有什么有效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他赔钱了呢?据答辩人所知,原告不仅起诉了答辩人一家养殖户,还起诉了多家养殖户,其目的无非又是想尽办法克扣答辩人及其他养殖户辛苦养鸭子的血汗钱。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亦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17日签订《肉鸭养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垫资向被告(乙方)提供鸭苗、饲料、兽药由被告负责养殖,原告负责回收商品鸭,原告不承担被告的养殖风险,被告合同鸭销售结算款不足以偿还原告垫资款,被告偿还差额部分。原、被告所签订的《肉鸭养殖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收购价格为每斤4.5元,但在肉鸭卖出后原告为被告计算的回收价格为每斤4元。原告自行将鸭子出售,被告方未参与销售,所卖肉鸭款项由原告和屠宰场进行结算。在销售后双方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一份《肉鸭养殖合同》,签订的合同收购价格为每斤4.5元,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在肉鸭卖出后原告给被告的回收价格为每斤4元,原告自行将鸭子出售,所卖肉鸭款项由原告和屠宰场进行结算。在销售后双方未进行结算,被告当庭对该价款不予认可,对原告诉请的实际价款数额无法确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资款34536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待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举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2元,保全费366元,由兰考恒顺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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