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恩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韩顺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临邑县恒源顺佳木器厂,住所地:临邑县开发区华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健。
审理经过
原告刘恩虎与被告韩顺阳、临邑县恒源顺佳木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恩虎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邑县恒源顺佳木器厂在本案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恩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恩虎撤回对被告临邑县恒源顺佳木器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