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8M41E6U。
经营者:刘二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张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保全费227元,由井陉矿区二红钢模板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