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婷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8层8008号,注册号500103607262804。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公司)诉被告万婷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万达儿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被告万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达儿童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海底小纵队著作权的行为,销毁“海底保卫队玩具”库存侵权物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自2010年在英国BBC首播以来,已先后在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的主流媒体播出,深受儿童喜爱。自播出以来,《海底小纵队》及其包含的《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0年,电视剧集分别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的Cbeebies和ABC澳洲播出;2012年,学龄前玩具授权品牌全英排名第五位、角色和套装排名第一,电视系列片在美国迪士尼频道播出;2013年,全球DVD销量突破54万套、图书销量突破60万套;2014年,在CCTV-14播出;2016年,在中国图书销量突破600万册;2018年《海底小纵队》获得第45届“安妮奖·最佳学龄前动画奖”。 2017年10月16日,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授权权限包括: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授权期间: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53年1月31日,授权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获得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止2018年8月,《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在包括腾讯视频、优酷、华数、乐视、爱奇艺等国内主流视频播放平台点的击量突破220亿;截止2018年年底,超过100家国内电视台播放《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2018年6月1日《巴克队长》形象参加CCTV-1儿童春节联欢晚会。《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万婷婷辩称,是否侵权我不懂,请法院依法判定,但是原告起诉的赔偿金额过高。我方所卖玩具与原告案涉享有著作权的形象不符。
原告举证
原告万达儿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一组:权属证据 证据1-1:(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54号公证书;内容:原告享有《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证据1-2:(2019)浙杭证字第21443号公证书:知识产权保护授权书;内容:原告依法获得授权,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针对《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证明目的:原告依法享有《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等作品的相关权益,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影响力证据 证据2-1: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网页;内容:原告享有《海底小纵队》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原告获得较大的社会声誉。 证据2-2:海底小纵队获奖照片;内容:照片显示如下事实:1、原告获得2017年度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2、原告获得2017商业创新大奖-销售渠道创新类铜奖奖杯;3、中国获得中国授权金星奖2019。 证据2-3:《海底小纵队》获2015“金华花瓣奖最佳海外动画”;内容:2015年12月10日,“成都国际动漫游戏展暨第四届爱奇艺动漫游戏嘉年华”在成都举行,《海底小纵队》凭借优秀的口碑和网络人气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摘得2015年度“金花瓣奖最佳海外动画”殊荣。 证据2-4:《海底小纵队》在中国俘获数百万粉丝及超高收视;内容:新闻报道中确认了如下事实:1.自从《海底小纵队》国内开播以来,这部为学龄前儿童打造的以海底探险之旅为主题的动画片在中国最热门视频网站如腾讯、优酷、爱奇艺已收获41亿次的点播观看。仅仅在过去的5个月,其网络观看次数上升超过十亿次。 证据2-5:《海底小纵队》全网点击点破10亿;内容:新闻报道确认如下事实:1.《海底小纵队》于2014年7月21日在央视少儿频道首播,并于7月22日在腾讯、爱奇艺、搜狐等视频网站上线,至今已突破10亿点击量,成功晋级“10亿俱乐部”。2. 《海底小纵队》品牌在国内知名度已达66%,美誉度达到76%。 证据2-6:当当网天猫官方旗舰店截图 证据2-7:海底小纵队玩具京东自营区截图 证据2-8:海底小纵队当当网自营区截图 内容:原告产品具有较高品牌声誉,正品销量极高。 证明目的:1.《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在全国乃至国际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市场影响力;3.《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正品销量极高。 第三组:侵权事实证据 证据3-1:(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6839号公证书及所附侵权实物;内容: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证明目的: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质证
被告万婷婷的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现当场检查封存实物封存完整。公证书中载明的重庆市渝中区新重庆小商品批发中心粤之典玩具新重庆8008店铺是被告经营的店铺。 被告万婷婷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上载:申请者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经CHORION RIGHTS LIMITED(英国)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美术作品《呱唧》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该登记证书后附美术作品图片,主要形象为头型椭球型的橘色猫咪,耳蜗、胡须与腹部为黄色,右眼遮有海盗眼罩,戴有蓝色帽子和领结,穿有蓝色靴子,且帽子有圆形章鱼标识。 2015年2月5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上载:申请者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经CHORION RIGHTS LIMITED(英国)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美术作品《皮医生》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该登记证书后附美术作品图片,主要形象为头戴蓝色帽子和领结的企鹅,帽子上有圆形白色章鱼标识。 2015年2月11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上载:申请者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经CHORION RIGHTS LIMITED(英国)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该登记证书后附美术作品图片,主要形象为头戴蓝色帽子的北极熊,身穿蓝色服装,穿着蓝色靴子,帽子和靴子上都有圆形白色章鱼标识,衣服上有指南针标识。 2018年4月10日,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出具《授权书》,载明:兹授权万达儿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和以被授权方名义保护下列知识产权,具体内容如下“授权作品名称:...美术作品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被授权方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授权作品权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性质为独占许可,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外);以上知识产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53年1月31日止;以上知识产权授权方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全权许可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包括针对侵犯前述被许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索赔、消除影响、要求赔礼道歉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维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制止和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被授权方名义提起行政投诉、刑事控告、民事诉讼、律师函等,被授权方可以自行获取相应的赔偿款、和解款和执行款。该授权书后附著作权清单,该清单包含了“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巴克队长”、“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呱唧”、“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皮医生”等美术作品。 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焦作智丰泰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才清来到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公证。2019年7月28日14时28分许,钟才清和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的“新重庆国际小商品批发中心”八层一处标识有“粤之点玩具 新重庆8008”等字样的店铺前,钟才清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玩具两个,取得玩具两个,支付金额90元。在购买过程中公证员将上述玩具进行封装,由公证员贴上公证员签名的封签。钟才清使用手机对上述购买场所、未封装的上述物品及经封装过的上述物品外观进行拍照并对支付时的手机界面进行截图,取得电子照片21张、截图1张。2019年9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出具(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6839号《公证书》。 庭审中,万达儿童公司当庭举示了(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6839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经当庭检视,该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封存完整。本院当庭将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拆封查验,封存的公证实物包括玩具2款,其中一款名称为“海底孔雀鱼艇”,另外一款名称为“海底保卫队”,本案所涉侵权产品为“海底保卫队”。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背面、左侧、右侧使用的图案及被控侵权玩具本身的外观形象与涉案作品《呱唧》、《巴克队长》、《皮医生》基本一致,姿势与涉案作品不同。 原告当庭陈述,除了购买侵权产品所支出的45元以外,其余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相应的票据,经济损失主张法律赔偿,维权费用由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将其合法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呱唧》、《巴克队长》、《皮医生》授权万达儿童公司使用,授权作品权项包括复制权,授权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53年1月31日止,全权许可被授权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被授权方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作为上述美术作品的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维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案中,将原告公证保全购买的“海底小纵队”玩具外包装上的图案以及玩具本身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皮医生》、《呱唧》、《巴克队长》进行比对,两者的面部、身体等相对应部分美术元素基本相同,主要特征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的来源,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销售的商品中擅自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署名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获利情况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范围、时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婷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国作登字-2015-F-00122989,巴克队长”、“国作登字-2015-F-00122968,呱唧”、“国作登字-2015-F-00122967,皮医生”著作权的“海底小纵队”玩具,并立即销毁侵权商品; 二、被告万婷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万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冰倩 书 记 员 李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