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韩海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安平县,住安平县。 被告人毕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电话16510266666,188××××*。 被告人崔亚涛,男,汉族,33岁,现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20日,本院收到韩海佳的自诉状。自诉人韩海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毕总、崔亚涛犯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自诉人有冀T×××××宝马轿车一辆。2020年1月,自诉人将该宝马车借给了毕总,但之后毕总一直以他开着车为由,让其放心,但并未归还,后其无法联系上毕总。再之后,崔亚涛联系自诉人,称毕总将车辆抵押给了他,让自诉人还完贷款过户给他,他给自诉人5万元;若自诉人要车,则自诉人给崔亚涛10万元。自诉人不同意,要求被告人交还车辆,但崔亚涛一直拒不返还。被告人毕总、崔亚涛将自诉人车辆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缺乏罪证,自诉人不再补充证据,且被告人并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韩海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从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博淳 审 判 员 吕西连 人民陪审员 任 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