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智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智慧与被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61686.0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与2021年9月5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全部债务及执行费用、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3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开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825元已一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智慧,已缴纳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